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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004605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1 條
水利建造物之檢查與安全評估及修復改善所需經費,由興辦人自籌之。
第 3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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