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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外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二、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指供室內水產養殖直接生產之設施。 三、水產養殖管理設施:指供管理水產養殖場所需之設施。 四、水產品初級加工、集貨包裝處理設施:指供養殖水產品初級加工、集 貨、包裝使用之設施。 五、箱網養殖設施:指供箱網養殖經營所需之設施。 六、其他水產養殖設施:指前五款以外,直接與水產養殖經營有關之設施 。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四相關規定。
法規名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090013191A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