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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農作產銷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農業生產設施:指供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之設施。 二、農機具設施:指供存放農機具或農業機械設備使用之設施。 三、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指供放置集貨、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 及批發市場等設備及作業場所之設施。 四、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指供農業生產管理或作為農事管理之操作空間 之設施。 五、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指供農田灌溉排水有關之設施。 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一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 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但車輛運(迴)轉空間,不列計於興建面 積。 第一項各款設施,依消防、環保、建築管理等法規應配置附屬設施者,其 所需空間,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企字第1110013671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之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