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應檢附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訂定(修正)案總 說明、組織規程條文對照表及編制對照表,如涉及請增員額應檢附成 本效益規劃書,俾供本府組織編制審查會議審議。 前項所稱訂定(修正)案總說明、組織規程條文對照表及編制對照表 格式如附件三,成本效益規劃書格式如附件四。
  • 十、本府審議各機關編制員額原則如下: (一)一級機關暨所屬機關、區公所之員額,由本府於總員額內分配 之;警察及消防機關依準則規定不計入本府總員額內。 (二)二級機關之員額,由一級機關就其員額數內分配之。 (三)本府得視各機關之業務消長情形,核減其預算員額。 (四)配合準則規定用人年增率須依據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辦 理;各機關新增員額分配優先次序如下: 1.市長市政白皮書規劃之市政建設所需人力,並經批示有案。 2.法令規定本府須興辦事項且本府各機關無法以現有人力因應 調整。 3.各機關確因業務成長,現有人力無法因應,並經本府組織編 制審查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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