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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宏揚敬老美德,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對 於本市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依循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暨裁量正當性原 則予以適當及有效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民眾爭議,並提升 公信力,特制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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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係考量違反人之違規次數及性質等因素而訂定,其詳細規定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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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違規案情特殊,得依照裁罰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但應敘明 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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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裁罰基準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9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社四字第8924237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89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