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為提供土地登記案件得於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 簡稱各所)申請跨所收件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 五、跨所收件之地政規費及規費收入憑證,由收件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 收件所)逕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作業注意 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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