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軍人公墓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單位為本局 權益編管科。 四、軍人公墓之安厝以骨灰為之。原土葬之墓基,使用期限十年,屆滿前一年起,由本局通 知遺族撿骨另為安厝。 二十七、軍人公墓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