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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