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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團應設立審議委員會,審議邀請人提送之演出計劃。審議委員共十 三人,由本團團務發展委員十一人(不含人事管理員)及外聘專家學 者二人組成。外聘專家學者應依各提送審議之演出計劃類型遴聘之。 由團長擔任召集人。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並簽報機關首長核 可後通知邀請人審議結果。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受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演出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臺北市立交響樂團北市樂演字第112300277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