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當地里、相鄰里里長、當地區區長、區公所會計人員一人為當然委員。 (二)當地里、相鄰里地方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由里辦公處以書面提名送區公所擇優 推薦之。改提名或撤銷提名時由原提名單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區公所提出,並由 區公所核定。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十三、本會租用會址房舍所需經費,由本回饋經費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3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環四字第09305887401號函修正發布第2、1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