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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美術品蒐購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6)北市文化三字第096324036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
六、本要點擬蒐購之美術作品,由本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購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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