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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得依補助案之性質或需要,外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由本處相關同仁執行上述督 導事項,每次督導應作成書面督導紀錄,具體敘述受補助案執行情形及其優缺點,每年 度最後一次之督導應對於受補助案之執行成效進行檢核,並撰寫成效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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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聘之專家學者,得按實際督導次數,每人每次支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之酬勞。
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督導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9)北市勞資字第1093072942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