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處得依補助案之性質或需要,外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由本處相關同仁執行上述督 導事項,每次督導應作成書面督導紀錄,具體敘述受補助案執行情形及其優缺點,每年 度最後一次之督導應對於受補助案之執行成效進行檢核,並撰寫成效檢核表。
  • 五、外聘之專家學者,得按實際督導次數,每人每次支領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之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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