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電業法第一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三條規定自用發電設 備人,不申請許可或核准而購置或擴充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其 罰鍰基準如下: 未經許可擅自購置或擴充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容量五百千瓦以上者, 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未經許可擅自購置或擴充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容量未達五百千瓦者, 處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罰鍰。
  • 二、案情特殊者,得專案簽報局長核可後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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