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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供公眾使用之公廁檢查評分標準詳如附表 (臺北市供公眾使用 之廁所設備及清潔維護檢查表) ,總分最高為一○○分,八四~七六 分者勸導,七五 (含) 分以下不合格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規 定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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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前條違規情形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處一、二○○元以上 六、○○○仟元以下罰鍰,並採按次加重裁罰,於同年度內第一次罰 款新台幣一、二○○元、第二次罰款新台幣三、○○○元、第三次及 之後均以最高新台幣六、○○○元裁罰。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對供公眾使用之廁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裁量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3)北市環五字第09332215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