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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總 則 一、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依據醫療法第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基準適用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醫療院所。 三、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項目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收費,健保不給付項目 ,按本基準收費。 四、全民健康保險病人收費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法規規定辦理。 五、藥品費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實際核定價計價;若不屬健保給付範圍者,按下列規定加成計 價︰ (一)藥品進價單價1000元以下(含1000元)加成10%。 (二)藥品進價單價1000元以上加成5%。 藥品費加計之成數係包括倉儲、耗損、供應、管理等費用。 六、特殊材料費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實際核定特殊材料費用加成5%計價,加成以1500點為上限 ;如係整套組使用者,依套組計價後點數加成。若不屬健保給付範圍者,按下列規定加 成計價︰ (一)特材進價單價5000元以下(含5000元)加成10%。 (二)特材進價單價5000元以上加成5%。 特殊材料費加計之成數係包含耗損、包裝、高壓滅菌、倉儲、供應、管理等費用。 屬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品項或內含品項,因病人個別需要提出額外申請者,醫療院所得 依實際提供之數量,比照前項基準計價並由病人自行負擔費用。 七、各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之套組式專案醫療業務(如團體健康檢查),各醫療院(所)長得 依本基準個別項目合計之點數,給予 20%(含)以內折讓點數或免收掛號費;若折讓點 數超過20%以上須報衛生局核定。 八、本基準各診療項目金額一律以點數計算,每點金額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公告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2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92)府衛技字第09202350500號函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