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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總則 一、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依據醫療法第 二十一條、第九十九條訂定之。 二、本基準適用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市立醫療院 所。 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給付項目者,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非屬全民 健康保險法給付項目者,依本基準收費。 四、藥品費計價方式: (一)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藥品品項,對於自費民眾,其藥品費收費 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實際核定 價計價。 (二)不屬健保給付範圍之藥品品項,按進價加0%-50%辦理。 (三)藥品費加計之成數係包括倉儲、耗損、供應、管理等費用。 五、特殊材料費計價方式: (一)屬健保給付範圍之特材品項,對於自費民眾,其材料費收費 依健保署實際核定特材費用加成5%(特材管理費用)計價, 惟加成最高上限不得超過 1,500點,如係整套組使用者,應 以整套組計價後點數加成。 (二)不屬健保給付範圍之特材品項,按進價加0%-50%辦理。 (三)特殊材料費加計之成數係包含耗損、包裝、高壓滅菌、倉儲 、供應、管理等費用。 (四)「屬健保部分給付項目」之計價,以經健保署公告實施之「 健保自付差額品項表」,按進價加0%-50%辦理(內含健保規 定可加計5%特材管理費)。 六、本基準各項診療項目所訂點數為每點新臺幣一元。 七、本基準診療項目、收費點數之訂定、修正或廢止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參考本局公告核定之公立醫學中心收費標準;倘二家以上公 立醫學中心有該項收費標準,取其低者為收費上限。 (二)參考其他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之收費標 準。 (三)如無前二款收費標準可供參考,依據成本效益分析修正。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北市衛企字第11031222361號令修正發布;並溯自110年3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