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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二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及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業 務相關機關、交通部觀光署、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構 )首長或相關人員、觀光事業從業人員及具有文化、經貿、外交或觀 光專長之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觀光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4300085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