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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因應重大災變緊急領款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務字第095329709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
七、領款機關應於次一上班日起 7日內,簽開付款憑單通知財政局以電腦連線存帳方式,歸 墊其專戶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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