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公款支付流程及增進政府採購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以達成建立網路新都及落實電子化政府之目標,推動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使用政府公務卡(以下簡稱公務卡)及政府採購卡(以下簡稱採購卡)支付費款,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公務卡及採購卡適用範圍如下: (一)公務卡:適用於本府各機關正副首長特別費之費款支付。 (二)採購卡: 1.實體採購卡(以下簡稱實體卡):適用於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 小額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虛擬採購卡(以下簡稱網路卡):適用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電子支 付。
  • 三、各機關應備函向發卡銀行提出使用公務卡或採購卡之申請,並檢附申請書、申請名冊、 身分證影本等文件。 前項資料如有異動(含停用卡片),各機關應即函知發卡銀行。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及異動之相關資料,應副知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 四、各機關使用公務卡或採購卡消費後,由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發卡銀行)代各機關先 行支付費款予廠商,各機關按月支付代墊款項予發卡銀行。
  • 貳、公務卡
  • 五、公務卡以各機關支領特別費之人員為持卡人。
  • 六、公務卡持卡人於刷卡消費後,應將原始憑證及簽帳存根聯交出納、總務或指定人員妥為 保管,以便辦理核銷。
  • 七、公務卡之額度,於年度進行期間,當月份未使用額度可累計使用。但不可遞延至跨年度 使用。 發卡銀行按各機關每月可使用額度及前次累計餘額,調整控管該月消費刷卡額度;持卡 人僅可於授權額度內刷卡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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