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附則 二十六、各機關使用公務卡與採購卡刷卡消費,發卡銀行應給付本府紅利回饋金;其金額或 比例,由財政局與發卡銀行商定,並以契約定之。 前項紅利回饋金,由財政局以「其他雜項收入」科目悉數解繳市庫。 二十七、本要點所需之申請書表,由發卡銀行定之,並報財政局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