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里長代表五人至九人。 (二)區長、區公所會計人員。 (三)相關地區地方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由區公所推薦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本會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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