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暫行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執行 機關為臺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市場處)。 十四、地下街店舖應按配租位置、面積及營業業種營業,非經商店自理組 織同意,並由商店自理組織報產業局核准後,不得變更原配置之業 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