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 第七點規定,督導查核本府舉辦之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工程進度、品質、工地安全、 環境衛生維護等,特成立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督導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適用於臺北市土地重劃大隊辦理查核金額一成以上之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案 件。
  • 二、查核小組成員共七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召集人,副處長因故不能召集時,以副處長之 職務代理人兼任召集人,並由本處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門委員。 (二)會計室主任。 (三)政風室主任。 (四)研考負責人。 (五)第五科科長 。 (六)工程專業人員。 前項第六款所稱工程專業人員,得由本處商請本府工務局或其所屬機關派員兼任之,或 由本處聘請非本府人員擔任之。 查核小組得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查核。 查核小組幕僚作業,由本處第五科辦理。
  • 三、工程主辦機關、監(督)造單位(人員)及承包廠商應備齊相關文件資料以供查核之用 。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每次查核小組查核五日前,彙整上次查核後已執行之工程項目及未來 一個月預定執行之工程項目,製作工程進度月報表(如附表一)陳報本處。但已完工部 分,不再辦理查核且免予列入月報表。
  • 四、查核小組查核項目 查核小組應依據工程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所訂工程契約就下列項目辦理查核: (一)工程進度 1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 2落後工程之執行(含檢討原因並視需要提趕工計畫)。 (二)主辦機關辦理情形 1上次查核工程缺失之改善情形。 2配合本府政策之施工及協調情形。 3與其他工程介面之施工協調情形。 4與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等公共事業管線之協調情形。 5承攬廠商或監造單位有無因財務或其他因素而停工或履約不力等問題。 6主辦機關施工督導考核情形(含缺失改善情形之追蹤,對於常見缺失有無矯正與 預防措施。) (三)工程遭遇之困難及解決方法 (四)工程品質 工程主辦機關依契約認有必要監督承包廠商或請監(督)造單位監督承包廠商作 有關工程材料或品質之試驗、檢驗或取樣,送往指定機關(構)單位試驗、檢驗 時,查核小組得視需要擇定項目予以查核,檢、試驗結果應送監造單位審查並依 契約處理,處理情形應陳報本處。
  • 五、本處第五科查核項目 本處第五科應依據工程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所訂工程契約就下列項目定期或不定期辦理 查核: (一)三級品質管理 抽查督(監)(施)工日報表有無按日填寫,並就日報表內記載已施做之工程項 目,隨機擇定一項,分別查核主辦機關、監(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下列相關紀 錄文件: 1主辦機關: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之紀錄。 2監(督)造單位:材料設備檢驗及施工品質查驗之紀錄。 3承包廠商:材料設備不合格品之管制、施工品質自主檢查表。 所稱材料設備抽驗及材料設備檢驗之紀錄係指針對主辦機關、監(督)造單位( 人員)監督承包廠商就下列材料送驗情形之紀錄: 1碎石級配、砂之檢驗紀錄。 2鋼筋之檢驗紀錄。 3混凝土之檢驗紀錄。 4瀝青混凝土之檢驗紀錄。 5人行道鋪面之檢驗紀錄。 6涵管之檢驗紀錄。 7其他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紀錄。 所稱施工品質抽查及施工品質查驗之紀錄係指針對主辦機關、監(督)造單位( 人員)執行下列工程品質檢驗之紀錄: 1鋼筋綁紮、排列情形查驗紀錄。 2混凝土澆置查驗紀錄。 3模板組立情形查驗紀錄。 4道路工程壓實度查驗紀錄。 5其他相關材料設備之查驗紀錄。 (二)查核工地環境清潔及安全措施: 1環境清潔維護措施。 2工地安全設施與維護。 3工程人員安全維護與管理。 4材料機具堆置及安全維護措施。 5維持車行安全措施。 6承包廠商是否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之紀錄文件。 (三)工程主辦機關派駐工地人員及承包廠商依契約應常駐工地之人員之差勤紀錄。
  • 六、查核方式及範圍: 查核人員得向工程主辦機關、監(督)造單位(人員)及承包廠商聽取簡報及查閱相關 文件。但不得要求其提供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
  • 七、查核要領: (一)每次查核應先針對上次查核工程缺失之改善情形,先予以查核。 (二)查核結果應彙整製作查核報告表(如附表二之1及二之2,以處銜函送工程主辦 機關,並副知本處處長及各查核小組成員。
  • 八、獎懲: 有關查核結果,本處得依照內政部函頒之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 事宜,並通知工程主辦機關作為該機關年終考成之參考。
  • 九、 查核小組所需費用,由本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本要點自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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