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八人,除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下 列人員及工程專業人員(一至二人)組成: (一)專門委員。 (二)土地開發科科長。 (三)秘書室研考專員。 (四)會計室主任。 (五)政風室主任。 前項工程專業人員,得由本局商請本府工務相關機關派員兼任之,或由本局聘請非本府 人員擔任之。 副局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局長之職務代理人代理之。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局土 地開發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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