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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提昇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議價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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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議價,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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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議價,每次議價其價格之議減不得超過六次,協議不成時,另 再訂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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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價未成時,主辦機關得與原廠商洽商,瞭解無法達成協議之原因,並加以檢討後。再 進行下一次議價。議價之次數,不得超過三次,且各次議價期間合計不得逾三個月,但 有必要,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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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前點規定,議價如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提請履約爭議 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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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注意事項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實施。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注意事項
制(訂)定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9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89)府工三字第8902540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89年6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