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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為提昇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議價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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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議價,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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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議價,每次議價其價格之議減不得超過六次,協議不成時,另 再訂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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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議價未成時,主辦機關得與原廠商洽商,瞭解無法達成協議之原因,並加以檢討後,再 進行下一次議價。 前項主辦機關之檢討,其內容應包括市場行情之再確認、該採購案決標時之競標情形、 歷史標價情形等事項,並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之補充附記三之規 定,重新核定底價。 議價之次數,不得超過三次且各次議價期間合計不得逾三個月。但有必要,報經上級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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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機關依前點規定辦理結果後,如仍無法達成價格之議定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五條之一規定提請履約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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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議價或調解不成立時,主辦機關得依機關所訂底價逕行辦理結 算驗收作業,如廠商於驗收合格後仍不願用章領款,主辦機關得將爭議部分之金額提存 法院後結案,並依規定開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予廠商。但應於「驗收意見」欄下 方增加「備註欄」加註爭議及提存法院之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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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實施。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議價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三字第09403812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