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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依實作數量結算者,按完成履約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依 契約單價給付;契約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者,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 百分之五以上時,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應辦理契約變更調整數量,按契約單價給付。 採購契約變更涉及契約項目數量增減,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 三十以上時,其逾百分之三十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程序協議調整契約單價。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採字第100301531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00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