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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首長宿舍應填具借用申請單,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管理機關核可後,借用之首 長應與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前項之公證費由借用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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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首長借用宿舍期間,仍得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規定申請輔購住宅或貸款, 並得繼續借用首長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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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總字第09631305500號函修正發布第7、10、1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