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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住福會審核各機關首長身分無誤後,協助首長進住首長宿舍。但第二期首長宿舍尚未完 工交屋前,如申請借用首長宿舍人數超過現有戶數時,依下列順序分配之: (一)第一順位:首長本人及配偶在臺北縣市均無自有房屋者。 (二)第二順位:首長本人及配偶在臺北縣有自有房屋,在臺北市無自有房屋者。 (三)第三順位:首長本人及配偶在臺北市有自有房屋者。 同一順位中女性首長優先分配,家眷較多者次之;如無法決定分配順序時,以抽籤決定 之。 原經申請分配有案之首長接任本府其他首長職務時,由住福會就當時首長宿舍實際使用 情形,並兼顧首長搬遷意願進行調整分配。 申請借用首長人數未超過首長宿舍所餘戶數,按首長提出申請時間,依中山北路(新建 首長宿舍)、基河路首長宿舍出缺情形等順序配置進住,如申請借住時間相同,以抽籤 決定分配順序。 申請借用首長人數超過首長宿舍戶數,分配方式按第一項順位,以及申請時間,依中山 北路(新建首長宿舍)、基河路首長宿舍出缺情形等順序,配置進住至額滿為止,順位 、時間相同,以抽籤決定分配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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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用首長宿舍應填具借用申請單,向住福會提出申請,經核可後,借用之首長應與住福 會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前項之公證費由借用首長之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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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參照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或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住字第09830316200號函修正第7、8、1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