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首長宿舍,係指專供本府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一級機關首長 、事業機構主持人(以下簡稱首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但不包含各機關(構)內已 提供有首長宿舍之首長。上開主持人指事業機構負責人(董事長)及經理人(總經理) 。
-
五、首長借用宿舍,以任本職期間為限;離職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一個月內遷出。 前項借用期間之保險、租金、大樓管理費、內部維管費、家具之維護及更新等費用,由 人事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本府事業機構主持人借用期間之租金、大樓管理費,由該事業機構負擔。 因借用人使用不當致損壞家具設備時,借用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之。 首長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其他經常性消耗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但法 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人住字第09930036600號函修正第2、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