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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任職本府期間之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及一級機關首長(以下簡稱首長),但不包含各機關已提供首長宿舍 之首長。 市有首長宿舍,除市長及副市長優先配住外,其餘首長(含配偶)以 在本市、新北市板橋、新莊、三重、蘆洲、永和、中和、新店、深坑 、汐止行政區無自有房屋者始得申請,租賃首長宿舍亦同。 首長借用或租賃宿舍,以任職本府期間為限;離職時,除因特殊原因 並經專案簽准外,應在二個月內遷出。但市長卸任時,借用或租賃之 政務首長除獲續任者外,應隨同於離職日前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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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用市有首長宿舍應填具借用申請單,向人事處提出申請,經核可後 ,借用之首長應與人事處簽訂宿舍借用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 前項申請日期,以申請表送達人事處之收件日期為準,如申請日期相 同,以抽籤決定分配順序。 租賃首長宿舍,以租賃首長為契約名義人,其租約簽訂、公證作業由 服務機關協助辦理。 第一項及前項公證費用由借用及租賃之首長負擔。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給字第1103009025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