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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基層同仁申請借用職務宿舍,除須符合借用原則外,依下列優先順序審查分配: (一)職務宿舍座落地駐地地分隊人員。 (二)依職務宿舍座落地直直線距離計算最近之四個個分隊基層同仁。 (三)如經前二款符合資格人員借用後仍有餘戶時,則依服務單位與宿舍之直線距離由 近至遠排序。 前項同款人員依申請人年度資績「基本選項」分數(分隊長併計小隊長、隊員資歷,小 隊長併計隊員資歷)排名分配。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後字第096313565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