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臺北市市區汽車客運業( 以下簡稱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事件,以維護營運秩 序、行車安全及提昇服務水準,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行車事故:指死亡人數二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合計十人 以上,或受傷人數十五人以上之行車事故。 (二)一般行車事故:指死亡人數一人,或受傷人數合計十四人以下之行 車事故。 (三)重傷:係指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列各款情形,重傷以外均 為輕傷。
  • 三、本局處理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肇事原因有爭議者,業者應申請鑑定。本局於肇事原因確定後,依附 表辦理。
  • 四、本局處理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應依該條項所定罰 鍰額度內與行政罰種類,並審酌業者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 之利益及其資力。 業者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有行政罰法第七條至第十三 條規定情形者,本局得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酌予加重、減輕或免除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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