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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本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之調整作業方式:以透明化、制度化 ,簡化審核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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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各街路除門牌改編及公共工程興建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 依本作業要點予以重新檢討,擬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以下簡稱調 整率): (一)區段徵收地區、重劃地區闢建完成 (二)新闢街路 (三)街路拓寬完成 (四)特殊建物周邊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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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處應組成查核小組,人員包括分處主任、審核員、房屋稅股長及承 辦人員,於每年七月起,就前項範圍內街路逐一實地勘查,並視其商 業繁榮、交通這一輪等情形重新檢討其調整率,於十月底前填製「擬 疑訂街路等級調整率說明表」(如附件)陳報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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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處應組成複核小組:人員包括主任秘書、財產稅科科長、審核員、 房屋稅股長及辦人員:依各分處所提報之「擬訂街路等級調整率說明 表」,彙總後接下列程序辦理: (一)同年十二月底前,會同分處查核小組人員實地勘查複核後,擬訂調 整方案刊載市府公報或送相關區公所及里辦公室公布周知。 (二)翌年一月底前,得視需要召開說明會或聽證會。 (三)翌年二月底前,彙整調整方案作成提案,提報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 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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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整方式: (一)區段徵收地區、重劃地區闢建完成:該地區內街路設施闢建完竣開 放通行後,應參考鄰近街路調整率,並視其商業繁榮、交通運輸等 情形擬訂調整率。 (二)新闢街珞:應參考相交或平行街路之調整車,參酌具商業繁榮、交 通運輸等情形擬訂調整率,參酌其商業繁榮、交通運輸等情形擬訂 調整率。 (三)街路拓寬完成: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或養護工程處等工 程單位函送之街路拓寬完工通報表按左列規定辦理: 1.拓寬街路未達原有街路寬度一‧五倍者,其調整率得調高一級。 2.拓寬街路達原有街路寬度一.五倍以上,未達二倍者:調高其調 整率一至二級。 3.拓寬街路達原有街路寬度二倍以上者,調高其調整率二至三級。 (四)特殊建物周邊:各街路如有興建特殊建築物,其調整方式如下: 1.變電所、高壓電塔、瓦斯槽、殯儀館、垃圾場、掩埋場及焚化爐 等,受影響地區得視影響程度調降調整率一至二級。 2.捷運車站出入口(限地下化路線,如南港線等),受影響之一樓 房屋,得視影響程度調降調整率一至二一級。 3.捷運系統工程地下穿越土地之地上房屋,依臺此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提供之建物門牌號碼資料,調降其調整率一級。 (五)其他:因都市發展、商業繁榮、交通運輸等情形發生變遷,致原評 定之調整率與實際情形不符者,得視實際情形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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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降調整率之房屋,其房屋稅自當年起實施;調高調整率之房屋,其 房屋稅自次年起實施。契稅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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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街路門牌改編,自次年起適用改編後門牌之街路等級調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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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共工程之興建,其調整率之調整依「臺北市政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 期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調整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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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作業要點陳報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後實施。
法規名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9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稽財丙字第8911277800號函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