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各基金依前點辦理資金之借貸條件,除借貸期間、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付依下 列規定辦理外,其餘借貸金額、撥款及還款方式,由雙方議定之: (一)借貸期間:在不影響雙方資金運作之原則下,由雙方議定。 (二)利息之計付:在雙方互蒙其利、合意之原則下,由雙方議定。 (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付:借款之基金如遲延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應依前款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不另加付違約金。
  • 八、已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如有資金需求時,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 九、本要點所需借貸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