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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評量,除應符合特殊教育學生 及幼兒鑑定辦法規定外,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作為鑑輔會鑑定審 議之依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習領域(科目)或學藝 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 動情形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資優資格證明:檢附通過本市鑑輔會鑑定之資優資格或認定之資優 鑑定評量相關證明。 (四)學習領域(科目)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習領域(科目)歷次學期 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五)學習領域(科目)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自選或自編學 習領域(科目)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 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七)特殊表現紀錄: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之競賽或展覽活動 、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事項。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8.01
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4303308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8.01
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