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市立大專院校(以下簡 稱各機關)為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各機關檔案管理,由機關自行統一規劃,除有特殊情形外,以集中管 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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