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附則 四十二、各機關檔案管理人員,得隨時觀摩本府秘書處檔案管理作業,以 溝通觀念與作法。 四十三、本府秘書處對於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檔案管理情形,應定期辦理考 評及獎懲。本府一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學校檔案管理情形,應 定期辦理考評及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