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電子儲存
  • 十六、各機關應依本府政策及業務需求,指派適當人力或委外辦理非機密 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作業。
  • 十七、辦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時,應檢視並確定其內容與原始檔案完全 相同。
  • 十八、辦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作業,應以案件為單元,由上而下,逐頁 掃描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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