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電子儲存 十六、各機關應依本府政策及業務需求,指派適當人力或委外辦理非機密 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作業。 十七、辦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時,應檢視並確定其內容與原始檔案完全 相同。 十八、辦理紙質類檔案電子儲存作業,應以案件為單元,由上而下,逐頁 掃描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