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保管
  • 十九、同一案卷內之紙質類檔案,應按目次號大小,由小至大、由上而下 ,依序排列整齊入卷。案卷卷首應放置目次表。
  • 二十、整理紙質類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 者,得予保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交予專業人員進行 修護。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 文用紙,並經權責長官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 整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 容;未達規定標準者,應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應 以公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七)與檔案內容無關之標示應予移除,如各類指示標籤(如便利 貼)或整理過程中之紀錄(如編目校核單)。
  • 二十一、檔案經整理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 (二)檔案應依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 等不同媒體型式分區分類保管。 (三)按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 至下排列。 (四)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五)檔案架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簡明標示,並定 期查檢有無標示脫落或需更改等情事。
  • 二十二、檔案管理人員應每年進行檔案清查作業,並將清查結果陳報權責 長官核閱。
  • 二十三、各機關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 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並應另備保險箱或其他具安全 防護功能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 二十四、檔案庫房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機關 權責長官許可,不得擅自進入。 非檔案管理人員經許可進入庫房時,應由檔案管理人員陪同進入 ,並記錄進出庫房之時間及辦理事項。 前項進出紀錄應由檔案管理人員定期陳送機關權責長官核閱,以 掌握人員進出管制情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