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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促進教育國際交流,鼓勵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 稱各校)與國外學校交換教師,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國際交流交換教師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秘字第100436077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條文;刪除第11點條文;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育國際交流交換教師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育國際交流交換教師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