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管理法規如下: 一 醫師法。 二 醫療法。 三 藥事法。 四 藥師法。 五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六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七 營養師法。 八 物理治療師法。 九 醫事檢驗師法。 十 醫事放射師法。 十一 護理人員法。 十二 助產人員法。 十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納入本辦法獎勵之法規。
  • 第 10-1 條
    主管機關稽查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舉發違規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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