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
    民眾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於查證屬實,處罰確定後, 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發給獎金。如遇特定重大事件,經衛生局公告者 ,按罰鍰實收數之百分之十發給獎金。 前項特定重大事件,倘為該企業現職員工檢舉,因而查獲具體違規事件者 ,依其情節輕重,按罰鍰實收數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 前二項檢舉案件,經依法於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裁處者,得按罰鍰實收數 酌增發給獎金,但其上限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檢舉獎金以第一次處罰之實 收罰鍰為計算基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放檢舉獎金: 一 拍賣網站之個人廣告。 二 購物型錄。 三 其他經衛生局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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