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
    酒類或用於酒類中添加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二、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 第 6 條
    本標準除第四條、第五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 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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