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教育國際交流,鼓勵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 稱各校)與國際城市學校交換學生,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 二、各校辦理目標如下: (一)發展多元之國際交流活動,增進國際的瞭解與友誼。 (二)建立互惠共榮、相互尊重、經驗分享的合作關係。 (三)提昇學生外語溝通能力,促進文化互動與交流。 (四)培養學生具有開闊的視野,恢宏的國際觀。
  • 三、各校辦理原則如下: (一)平等互惠原則:交換學生活動時,本於雙方平等互惠為原則。 (二)多元化原則:交換的學生包含各類專長,以達多元交流目標。 (三)系列化原則:交換學生活動作整體性之規劃,且具有延續性。 (四)公開公正原則:以公開公正方式辦理交換學生甄選。
  • 四、各校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各校自行與相對學校協商訂定計畫或備忘錄文件後,報請教育局核准。 (二)經教育局核准後,由學生自行申請,各校應組成委員會公開遴選。 (三)交換學生之國外學校,須為已向各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
  • 五、交換學生條件如下: (一)本市交換學生: 1、對象:本市各級學校在籍學生。 2、資格:由各校依學校發展所需,或合作之國外學校需求自行訂定。 3、語言:語言能力須符合交換學生之國外學校要求。 (二) 國外學校之交換學生: 1、對象:國外相對學校之在籍學生。 2、資格:由國外相對學校配合各校需求訂定。     3、語言:語言能力由各校自行決定,必要時可安排華語課程。
  • 六、交換學生辦理方式如下: (一)方式:各校單獨辦理或跨校合作辦理均可。 (二)時間:以一學期或一學年為原則,亦可利用寒、暑假辦理。 (三)課程:由雙方交換學生之學校,視交換之學生程度,安排適合之課程。但雙方學 校需協助學生選課。 (四)學籍:交換當年課程,回國後是否重讀、成績核算或學分認定由各校成立委員會 從寬審定。
  • 七、交換學生之生活輔導如下: (一)住宿:由交換學生之雙方學校安排,惟以接待家庭為主,且各校須作事先審核, 以維護學生安全。本市接待家庭之遴選由各校依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二)參訪活動:為增進國外來之交換學生對該國了解,雙方學校應安排適當之參訪活 動。 (三)定向輔導:雙方學校對交換學生生應適時輔導及定期聯誼,使交換學生及早適應 生活。 (四)生活協助:雙方學校辦理交換學生時,應指定專人負責聯絡,方便交換學生取得 協助;並要求交換學生定期回報,以充分掌握學生動態,確保學生安全。
  • 八、交換學生所需經費,以學生自行負擔為原則,或由交換學校、社會各界資助提供。
  • 九、各校辦理交換學生業務所需費用,得由各校相關經費支應。
  • 十、其他: (一)各校之交換學生須有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之同意書,方能進行有關交換學生事 宜。 (二)辦理交換學生活動前,應先辦理說明會,讓學生充分了解權利與義務。 (三)辦理交換學生之學校應注意國際禮儀及我國內政與外交之相關政策要求。 (四)辦理交換學生之學校,於活動完成後三十日內,應做成效檢討層報本局,以為下 次辦理核准之參考。 (五)本市國小交換學生,於交換期間宜有家長或教師陪同。
  • 十一、獎勵:辦理本活動有功人員,得依規定辦理敘獎事宜。
  • 十二、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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