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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 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三之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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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 依附表六之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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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 依附表七之規定裁罰。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48200063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之附表三、第10條條文之附表六、第11條條文之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