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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除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由直轄市政府依附表一之規定裁罰外, 其餘之國際觀光旅館業及一般觀光旅館業,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一 之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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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依附表二之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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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 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三之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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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附表四之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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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依附表五之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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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 依附表六之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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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 依附表七之規定裁罰。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682004255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表一、第六條條文之附表二、第七條條文之附表三、第九條條文之附表五、第十條條文之附表六、第十一條條文之附表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