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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8590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第 5 條
健康服務中心置秘書、組長、護理長、護理師、技士、組員、管理師、技 佐、護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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