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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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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健康服務中心置秘書、組長、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健康服務中心置護理長、護理師及護士。 第一項組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 人員兼任;第二項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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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法綜字第10631418300號令修正發布第1、5、13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05年12月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