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5 條
    健康服務中心置秘書、組長、技士、組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健康服務中心置護理長、護理師及護士。 第一項組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 人員兼任;第二項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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