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府各機關研擬制定、修正或廢止自治條例,未確實依本注意事項進行法規影響評估者 ,本府法務局得通知其補正,未能於相當期間內補正者,得予退回暫緩審議。 十、本府法務局應適時宣導法規影響評估作業方式,並提供法規影響評估範例予各機關參考 ,協助各機關進行法規影響評估。